美國上市顧問——納斯達克市場退市程序
納斯達克市場終止上市程序的特點是采用聆訊制。在判定某股票已不再滿足上述持續(xù)掛牌的條件后,納斯達克市場的上市資格部或上市調查部將通知上市公司其股票因不再滿足納斯達克市場持續(xù)掛牌的條件而終止上市。
如果上市公司對上述決定不服,可以逐級上訴。先是納斯達克市場的上市資格小組,接著是納斯達克市場的上市與聆訊審查委員會,繼而是全美證券商協(xié)會(NASD)理事會,最后可上訴到美國證監(jiān)會,美國證監(jiān)會的決定將是終裁決。聆訊制的具體過程如下:
一、納斯達克上市資格部或上市調查部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作出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并通知上市公司,同時指出上市公司擁有申請聆訊會的權力。若7日內公司沒有提出聆訊申請,則上述決定生效,股票將被立即摘牌。若公司提出聆訊申請,則暫緩摘牌。
二、公司的聆訊申請應遞交到納斯達克市場上市資格小組。該小組由獨立人士組成。上市資格小組在接到公司的聆訊申請后45日內舉行聆訊會。會后,上市資格小組將作出裁決,并書面通知上訴公司。裁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立即生效。但是,公司可在接到裁決15日內向納斯達克市場的上市與聆訊審查委員會申請對上市資格小組的裁決進行復議,但復議申請不能構成暫緩摘牌的理由。
三、上市與聆訊審查委員會在審核了公司的復議申請文件后,如認為確有必要,可再次舉行聆訊會。聆訊會須在接到公司申請45日內舉行。上市與聆訊審查委員會可能會肯定、修改、推翻或要求上市資格小組重新考慮以前的決定。裁決一經(jīng)發(fā)出,立即生效。與此同時,若公司對上市與聆訊審查委員會的裁決不服,仍然有權進一步向全美證券商協(xié)會理事會再次提出復議。
四、全美證券商協(xié)會理事會可能會肯定、修改、推翻上市與聆訊審查委員會的裁決。這將是全美證券商協(xié)會的最后決定。裁決一經(jīng)發(fā)出,立即生效。
五、若公司對以上裁決還有異議,可進一步向美國證監(jiān)會提出上訴。美國證監(jiān)會的決定將是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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